智慧財產權管理研習班(高雄班)

智慧財產權管理研習班(高雄班)

適合對象:
【課程特色】

    當前專利訴訟已伴隨著全球科技發展的腳步而層出不窮,特別是面板、筆電及智慧型手機等高科技公司所引爆的專利大戰向來皆是各大產業新聞的頭條,透過訴訟來擴張商業版圖早已成為高科技企業成長的必要手段。鼓勵發明人點燃創新火苗來帶動產業技術升級是各國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排他權能的主要目的,任何未經其同意而任意實施專利技術內容者,專利權人均得透過專利法來保障其法益。另一方面,為免專利權人任意擴張其權能,透過訴訟干預市場發展,提前作好專利佈局及管理實早已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必要模式。

    商標取得要件則在於該申請標示之識別性強弱。消費者對於該商標的辨識性愈大,商機自然隨失而增加,這點從微軟視窗及蘋果等知名的獨特性商標在全球所帶動的消費性電子產品潮流,可見一般。但藉由仿冒知名商標來剽竊他人市場利益之搭便車行為,也隨著商標保護觀念的抬頭,而不斷滋生。此種涉及不公平競爭之行徑不但構成商標侵害,同時也損害了商標權人保護其商標所投入的行銷努力。另,基於屬地主義之故,商標權能僅限於商標獲准之當地國,商標在他國遭搶註的情事,時有所聞,因此該如何作好商標佈局規劃,避免市場商機遭受侵蝕,實為企業制訂商標保護政策之前,所需先行考量的要點。

    當前多數國家對於創作人之著作權保護均採創作主義,即創作完成之當下,著作人即對其創作內容 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制訂目的是在藉由對著作人之創作成果的保護來達到促進國家文化升級的最終目的,但對於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引用他人著作內容並不列入違反著作權法之行徑,故合理使用範圍的判斷為本單元之授課要點,並輔以實體案例解說。


    營業秘密屬未經公開且與營業活動有關之商業機密,且該商業機密必須符合機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護措施等三項要件,方可被視為法所認可之營業秘密。營秘密的保護期限並無間限制,但實務上係該秘密已為公開知識止,這點可從可口可樂秘方百年來無人能一窺究竟之例,即可得知。營業秘密的侵害在於判斷取得該秘密之手段正當性,不當行為之懲處則將引用刑法之相關條文規範。當今企業保障其商業機密之措施及營業秘密保護與競業禁止規範之關聯性亦為本單元之課程重點。

    妥善作好企業智慧財產管理,實為避免誤入智財叢林之先決要件。本課程將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的保護及管理等四個單元分別予以探討,俾使學員能將本課程之內容實際運用於工作中。



【課程大綱】


一、專利管理
 專利之保護要件
 專利申請策略
 專利授權實務
 專利訴訟攻防

二、商標管理
 商標功能
 商標取得要件
 商標權之效力
 商標混淆誤認之認定
 著名商標保護
 商標侵害及救濟

三、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之基本概念
 著作權利歸屬
 著作權效力
 著作權侵害及救濟

四、營業秘密管理
 營業秘密保護要件
 營業秘密權利歸屬
 營業秘密之侵害及救濟
 企業營業秘密管理措施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規範



【課程對象】

公司之智權、法務人員/工作上需要相關智權知識者/有興趣進修學習此領域者。



【講師簡介】 江國泉老師


學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企業管理學系雙學士

經歷:
1.香港商御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務經理.
2.前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智權部經理.
3.前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法務襄理.
4.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法制師資班結訓種子講師(2006迄今).
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服務團巡迴講座講師(2007~2010)

專長:
1.中英文合約撰寫及審閱。
2.辦理中華民國民、刑事訴訟案件。
3.存證信函暨刑、民事訴狀撰擬。
4.處理高科技產業之談判及爭訟。
5.擅長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申請、爭議、及爭訟案件之處理。
6.審核及磋商中英文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糾紛及合作事宜合約。
7.權利金談判。



【上課日期】

101/07/27(五) 9:30~16:30(6 hrs)



【上課地點】

南部學習中心/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3號4F-1(光華路和一心路口)



【課程費用】

每人3,000元

開課10天前報名或同公司二人(含)以上報名每人可享優惠價2,500元,同公司三人(含)以上報名每人可享優惠價2,200元。



 報名諮詢  

報名方式: 
1.點選亞太教育訓練網下方之「我要報名」按鈕進而填寫報名資訊即可。 
2.或電洽:  02-27363878  *539 莊小姐、  02-27363878 *136 黃小姐。

※注意事項※ 為確保您的上課權益,報名後若未收到任何回覆,請來電洽詢方完成報名



簡介


產業學院緣起
  依據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下之「國際創新研發基地」與「產業高值化」兩計畫,首重產業科技人才的效能。

•911216經科字第09103373120號函:經濟部將本院籌設工研院產業學院之工作,列為因應產業結構轉型,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