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准假釋決定由行政法院審理
提供機構:
海森驗證
針對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司法
院大法官今(21)日舉行第 1380 次會議作成釋字第691 號解釋認為,受刑人
對行政機關不准假釋的救濟管道,在還沒明確規範前,應先由行政法院審理。
|
受刑人多次以達法定假釋的條件,向監獄申請假釋,但都未獲得同意。所以,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但經最高法院認為,是否同意
假釋並不是檢察官決定,所以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問題。而提起行政訴訟,
又經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裁字第 2391 號裁定,目前並沒有不同意假釋的訴
訟救濟規定,在還沒有明確規範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因此認為最高行政
法院與最高法院所表示的見解不一致而聲請釋憲。
|
大法官釋字第 691 號解釋認為,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釋的決定,除了可依監獄
行刑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經由典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視察人員,
或在視察人員蒞監獄時直接向其提出外,並無明文規定其他救濟途徑。而申
訴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糾正的途徑,與向法院請求救濟並不相當。
1參照釋字第653 號解釋(羈押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違憲?
),基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請求救
濟的訴訟制度,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決定,而請求司法救濟,自應由法院
審理。
|
至於應由何種法院審理,大法官認為,在法律尚未明確規範前,鑑於行政機
關不予假釋的決定具有行政行為的性質,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 條以下有關規
定,應由行政法院審理。此外,有關撤銷假釋處分救濟程序的問題,參照釋
2字第 681 號解釋(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
|
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對於撤銷假釋的決定,也應賦予
受假釋人可循一定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
|
※相關資訊
˙(90)法檢決字第 001314 號
˙最高法院 88 年第 4 次刑事庭會議
˙假釋與撤銷問題的思辯-兼論釋字第 681 號解釋之迷思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91 號
˙撤銷假釋處分救濟程序不夠周全釋 681:應儘速檢討改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16 條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
˙監獄行刑法第 6,81 條
˙釋字第 653 號
˙釋字第 681 號
|
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電話:(02)8667-1331 傳真:(02)8667-3549甘德清 09100379112
|
出處:海森驗證講師:甘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