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
提供機構:
海森驗證
修正「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
,並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生效。
(財政部關稅總局101年3月30日台總局保字第10110065841號令)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辦理記帳及沖銷報單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辦理記帳之G1進口報單「納稅辦法」欄應填報31、32、41、42、
50、51、74,「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
具結記帳廠商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記帳。
(二) 辦理沖銷之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
「貨物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
編號」,未填列者視同不申請沖銷。
(三)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
事業非保稅產品,於駐區海關申報B9出口報單出口須辦理沖銷者,
該報單「統計方式」欄應填報01、02、05、06,「買方海關監管編
號」欄應填報「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編號」,且應逐項於「主
管機關指定代號」欄第一項填報「NB」非保品代碼,未填列者視同
不申請沖銷。
(四) 進口報單已完成繳稅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記帳報單,出口報單
已放行者,即不得申請更改為沖銷報單。
出處: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顧問 甘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