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OBU對外融資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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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公司的對外借款,會因為借款企業是台灣公司或中國公司,而產生不一樣的應注意事項:
一、中國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以中國公司名義向境外借款時,應留意中國法令對境外公司借款的法令限制,相關規範可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借款金額是否受到限制,一個是借款利息是否有認列上的限制。中國外債管理辦法中有規範,可舉借外債的組織會受到外資持股比重的限制;再者,當外資企業向境外公司借款時,中國的外資企業需有投注差才能舉借外債,且依法必須法完成外債登記程序。三者,依據中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規範,假若境外公司本身是中國公司的關係人的話,當境外公司借款中國公司後,中國企業支付境外公司的利息費用,也會受到產業利息費用標準的限縮。
二、台灣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依據所得稅法第43條之2的規範,當境外公司是台灣企業關係人時,一旦境外公司借款台灣公司,台灣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的設算利息,也不得超過股東權益的法定倍數,超過的話將依法於稅上剔除。但就借款金額而言並無限制,但若借款金額過高,除可能引發其他查核風險外,也不利於財務報表上的槓桿結構;甚至當境外公司抵押OBU帳戶內的資金,以便取得DBU放款台灣公司的額度,金額過高時都可能引發不容忽視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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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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