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影音-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影響
提供機構:
適合對象:經營者、高階主管、中階主管
適合部門:教育訓練、經營管理、財務、法務、稅務
實施方式:研討會、訓練課程、遠距教學
所需時間:2小時/ 定價$2,500/ 線上影音
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包含: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等台商常用的境外公司設立地區之政府,紛紛制定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或修改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Act)以納入經濟實質的概念。並於2019年立即生效,換言之即刻起,所有境外公司都必須實質化,包含:必須在當地聘用員工、租用辦公室,必須要基本支出…,不得再以紙上公司型態運行,除非符合一定要件,才得以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認定,違反規定者,除可能產生罰則之外,當地政府甚至可能註銷該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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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的基本說明
(一)經濟實質法的規範原則
(二)遵從經濟實質法的要件
(四)經濟實質法的排除對象
(五)不實申報、漏未申報的風險
二、必須符合境外當地實質營運的態樣
(一)哪些條件下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二)哪些業務的台商OBU必須符合實質營運
(三)控股的台商是否須符合實質營運
(四)如何才能符合實質營運
(五)未能符合經濟實質的台商OBU其罰則與註銷結果
三、不需符合境外當地實質營運的態樣
(一)非稅務居民的認定與舉證
(二)其他不須符合當地實質營運的條件
四、經濟實質法對境外公司存續的影響
(一)對金融機構OBU完好存續證明(Good Standing)的影響
(二)對金融機構OBU其董事職權證明(COI)的影響
(三)相關評析與說明
五、積極因應經濟實質法的優勢效益
(一)經濟實質法之申報問卷的填寫說明
(二)解套CRS對於稅務居民的帳戶辨識
(三)符合CFC實質營運的盈餘遞延要件

簡介
本公司在境外公司設立、租稅規劃領域有著豐富顧問諮詢和境外公司設立經驗,專業服務範疇與客戶群,含跨台灣、中國、香港、美國、加拿大、紐澳、南非與歐洲...等處,境外公司諮詢與規劃經驗豐富。本公司除協助客戶合法諮詢境外公司規劃、辦理境外公司設立外,也定期舉辦相關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