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操作首重合法
誰來看過(2)
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違法,然而,許多操作者多半認為,境外公司乃是依據外國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所成立的OBU帳戶也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申請,何以會產生違法操作的問題和風險?實在令人費解。
筆者認為,真正的原因在於:操作者忽略了操作地稅務主管機關的課稅權。以台灣為例,台灣的國稅局,絕對具有依據法令,秉持實質課稅原則,針對境外公司操作者的實質操作行為,課徵相關稅賦的公權力。境外公司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至少存在著三種課稅的可能性:
1.金流匯入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即便不分配,OBU帳戶中的資金也都是境內所得課稅稅基。
2.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即成為境內所得的課稅來源。
3.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則成為境外所得的課稅來源。
2.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即成為境內所得的課稅來源。
3.金融匯入境外公司OBU帳戶中,當股東分配盈餘時,則成為境外所得的課稅來源。
也就因為存在三種不一樣的狀況,操作者在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時,應充分理解其操作模式是否有違法的問題與稅賦上的風險,並避免以違法方式使用境外公司與OBU帳戶。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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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05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