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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衝擊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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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預計正式上路,該條款的施行,對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法令。

所得稅法43之3主要在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的模式,將因該法令的修正而走入歷史。另外,所得稅法43之4主要在規範:依操作者實際管理處所的位置,作為所得課稅的準據,換句話說,當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其盈餘都應依法納稅。

兩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後,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值得操作留意、重視:


一、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納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認定所得性質)。

四、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海外所得並納稅。

五、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台灣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母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

六、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總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

反避稅條款的施行,對於租稅公平有絕對的助益與幫忙,這也是世界防堵避稅的趨勢,值得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多加留心與關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後仍違法操作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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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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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5-19    出處:www.uni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