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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切難「口述」遺囑 勾選分產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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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切難「口述」遺囑 勾選分產不算數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2013.08.24 03:26 am
~甘德清 於木柵學苑~
高雄市柯姓地主氣切手術後立遺囑,因為無法說話,用勾選的方式分配財產給七名子女,
次子質疑分產不公,提出遺囑無效訴訟;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柯沒有「口述」意旨,遺囑
無效
,判次子勝訴。
律師林夙慧指出,遺囑訂立方式分自書、代筆、密封、口授和公證註一只有自書不用「口
述意旨」
;如果當事人無法說話,建議以自書方式進行。當事人親筆書寫後簽名、押日期
就具效力,但「打字再簽名無效」。

判決指出,柯姓地主七年前,因病住進高雄榮總,因病情嚴重,院方為他作氣切手術,家
屬擔心他出意外,術後請來王姓公證人註二到病房,替柯辦理公證遺囑,柯的七名子女中,
僅次子不在場。
柯姓地主因剛開完氣切手術無法說話,公證人將他名下不動產做成字卡,讓柯用勾選字卡
和點頭的方式完成,家屬為免爭議還全程錄影。

柯一年後過世,次子認為財產分配不公且當時他不在場提出訴訟,指父親剛開完刀沒有意
識,且訂遺囑時無法說話沒有「口述意旨」,違反民法規定。
柯的其他子女表示,父親勾選不動產字卡時意識清楚,有辨別事理能力,過程中,曾幾度
發出氣音,表達意旨進行財產分配,有錄影光碟為證。
法官勘驗光碟,認為柯姓地主自己拿筆在不動產字卡上劃記號,並用點頭方式回應公證人
詢問,認定他勾立遺囑時意識清醒;
根據民法規定訂公證遺囑時當事人必須向公
證人「口述意旨」,並經公證人、當事人和兩名以上見證人簽名才具效力。

判決指出,口述意旨用意在避免他人誤解當事人的舉動,柯的其他子女雖主張時代變遷,
可用科學方式確認立遺囑人真意,用字卡和點頭方式符合「口述」要件,但勾選字卡終究
和口述不符,遺囑無效。全案仍可上訴。
註一:王永慶的龐大遺產 待分配〈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在台灣經濟起飛當時,為台灣寫下輝煌的一頁,人稱「經營之神」的王永慶在拜訪美
國時於睡夢中辭世,消息傳回國內震驚工商界人士。民眾關心其深厚家產繼承問題,也引
起各界廣泛討論。原因是王永慶娶有三房妻室,其中二、三房共有子女9 名,加上大房共
有10 名繼承人,如果未立遺囑的話,其財產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之。
台灣民法繼承篇論,若無預立遺囑者依民法第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之順位為,除
配偶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次按民法第1144 條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
2
均之。問題在於大房是否會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是如此的話,遺產繼承的
金額將會重新洗牌分配,因為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亦是法定財產制關係的消滅,一方可請求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日前,繼承人之一的王文洋對三房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其公布遺產,遺產如何分配再度
成為眾人焦點。
法律教室:
國內企業界的傳奇人物王永慶,在他有生之年創造了王氏企業王國,奮鬥甘苦的人生
傳記,也成為國內有志人士競相學習模仿的典範。因為王永慶娶有3 房妻室,依
我國採取
一夫一妻制
,所以王永慶與大房有婚姻關係,而僅有配偶享有法律賦予專有之權利義務。
關於王永慶遺產分配問題,茲分為兩種情形敘述如下:
(一)、預立遺囑的情形:
首先須釐清者為,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參照民第1061 條】,須經過生父認
領者,在法律地位上視同婚生子女,另有雖未經認領但是生父有撫育之實者,亦視為認領
【參照民第1065 條】。推定王永慶立有認領9 為非婚生子女而且立有遺囑的話,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
特留分規定下,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特留分為:「繼承人依
應得之財產數額的2 分之1,為特留分。」所以,被繼承人在特留分的原則下其遺囑如何
分配遺產,法律是不會介入干涉。
但是遺囑方式須符合法定要件分述如下: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
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
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
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
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
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
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
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
授遺囑: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
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 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
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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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未立遺囑者,依法定方式分配遺產:
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4 條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繼承遺產權利是無分
軒輊。
須注意的是,若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一但法定財產制
關係消滅(含婚姻關係消滅者)他方可得請求
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參照民第1030 之1 條】。
設若王永慶大房有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話,前述兩種分配財產之情形,惟須先處理夫
妻之財產剩餘分配後,剩餘的就是王永慶的遺產。質言之,該筆遺產再加上大房之剩餘財
產的總合金額,大房可得到總額的2 分之1 之夫妻剩餘財產,剩餘下的財產再由繼承人均
分。
另外值得討論的是,因為王永慶有三房妻室共有9 名子女,加上大房具有法律上之配
偶身分,得參與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而二、三房雖不具法律婚姻關係之配偶身分,
無得參與分配遺產的資格,但是民法賦予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為被繼承人死
亡未得到遺贈且不能生活又無謀生能力,可得請求由親屬會議決議依其受扶養的程度及情
況與其他關係等考量,酌給遺產。所以二、三房得依民法第1149 條遺產酌給請求權
註二:什麼是公證?
公證制度
係指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以證明當事人在公證人面前作成法律行為或證明
公證人親自見聞某項私權事實
公證制度係由法院
公證人(公證法修正後現在亦有民間公
證人)
以公務員身分,就人民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簡單來說,
公證制度
就是透過國家公權力,來幫助一般民眾保存證據,或保障私權預防糾紛。
現代公證制度具有保全證據、預防糾紛及疏減訟源的功能。而公證人依其職務,就其
聽取的陳述與所見的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所作成的文書稱為「公證文
書」。
經公證人做成之公證書具有實質之證據力。
例如房東張三與房客李四在公證人面前(即公證人當場以其聽取陳述與所見的狀況,
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以紙筆書寫房屋租賃契約條款並簽名於其上,再由公證
人作成公證書,即為公證。或是房東張三與房客李四告知公證人出租之房屋地址及面積、
租期長短、租金數額及押金金額等,公證人依據房東張三及房客李四之陳述作成公證書,
亦屬公證。由以上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
公證必須在公證人面前陳述或表現一定作為,
讓公證人可以「親身體驗」,並依據其親身體驗的結果,依法做成紀錄,做成公證書。

日期:2013-08-30    出處:海森驗證合作講師甘德清,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Leadshiner Certified Pub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