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另一個急迫性-CRS機制
2016年7月12日,反避稅條款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未來,當反避稅條款正式上路後,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公司,均視為境內營利事業,都必須繳納境內營所稅(所§43之4);另外,境內營利事業只要持有過半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CFC),都要在被投資公司承認獲利的當年度,依據持股比例,承認稅上的投資收益,投資公司依法即刻繳稅(所§43之4),遞延課稅效果隨之消失。
若再深入一點比較該兩條法案的話,對境外公司操作者來說,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境內企業所投資的境外公司,還是境內個人所投資的境外公司,盡皆可能受到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的影響。然而,如何認定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是一個關鍵。
但另外一個也具急迫性的關鍵是,當全球多數國家都加入CRS (常態回報標準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成員國後,依據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金融機構可能會要求開戶個人與法人,限期提供課稅國籍的稅籍編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TIN),這樣金融機構才能依稅籍編號(TIN)的國籍,完成會員國之間的自動交換帳戶資訊回報作業,而拒不提供TIN的帳戶,將有被銷戶或凍結的可能風險,當然,新申請開戶的個人或法人,也可能需要填表提供TIN資料,以利銀行端的開戶審核與客戶分流。
然而,有幾點問題,值得操作者在考量實際管理處所(PEM)的稅賦問題以外,再進一步深思:
1.當台灣也加入CRS機制會員國之後,OBU分行是否也需逐步向既有帳戶取得境外公司的稅籍編號(TIN),以CRS機制的遂行義務?
2.OBU分行是否會要求新開戶的申請者,需要提供稅籍編號(TIN),才能讓銀行判斷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身份,並依法完成該有的申報與回報作業?
3.一家BVI公司如何取得稅籍編號(TIN)?跟BVI政府申請?還是依據所得稅法43之4向台灣政府申請?
4.一旦BVI公司申請稅籍編號(TIN)之後,在架構上,會出現哪些質變?
以上的問題,姑且先不討論稅賦的計算與申報問題,純粹就CRS機制未來的可能發展來推估;到該時,似乎單純只是要讓境外公司帳戶能繼續運作,就必須讓境外公司合法申請稅籍編號(TIN),此時,可能也只有所得稅法43之4,才有賦予境外公司申請稅籍編號(TIN)的法源依據。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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