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提供地,是判斷海外匯入款之勞務所得性質的關鍵
誰來看過(2)
個人的勞務報酬,若自海外匯入個人帳戶,是否適用海外所得的申報方式,其首要判斷的乃是,該匯入個人帳戶的錢,其所得性質究竟為何?
自海外匯入個人帳戶的錢,無論是匯入個人境內帳戶,亦或是個人境外帳戶,其所得均已實現,無論是實現在個人境內帳戶,亦或是個人境外帳戶,實現當年度,個人就有申報的義務與繳稅的責任。
但個人的勞務報酬,於個人綜所稅上,可區分為一般所得(境內所得),與基本所得額(含境外所得),而這筆自海外匯入個人帳戶,且沒有扣繳憑單的勞務報酬,究竟屬於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呢?
若屬境內所得的話,該筆勞務報酬就要加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按5%~40%的稅率級距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
但若屬境外所得的話,該筆勞務報酬就應列入基本所得額內,依據基本所得額的申報、計算(加計一般所得與其他基本所得額,共扣除NTD670萬),及其適用20%稅率,計算所得基本稅額;再與國內一般稅額比較,並做出正確的申報。
而該筆自海外匯入的勞務報酬,究竟屬於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勞務提供地,是主要的判斷依據。
一、境內所得
若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的規定,屬於境內所得。意即,該筆報酬,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申報方式。
二、境外所得
若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的規定,則屬境外所得。只是,納稅義務人該如何舉證勞務提供地,是在境外呢?依據【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其證明文件參考表的指引,大致上,可舉證的文件,整理包含像是:
1.報酬來源地政府所核定的納稅證明
2.海外執業證明文件或是執業核准登記資料
3.海外執行業務所得報告表與證明文件
4.海外雇主給的薪資明細表與薪資匯入明細
5.海外雇主聘僱合約證明文件,或工作核准證明文件
6.其他可茲證明的文件
故由此可知,單就海外報酬的匯入金流與匯款證明,就要判斷是否屬於境外所得,恐怕是不夠充分的。
而辨識所得性質的正確性與佐證文件的充足與否,是決策函釋申報、專法申報的關鍵之一,故即便海外資金是匯至個人境外帳戶,只要個人已依法正確申報所得,未來匯入境內時,也不需擔心重複申報與課稅的問題,但納稅義務人有舉證的責任,值得納稅義務人多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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