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法(ESa)的要項?
2019年起,各知名租稅天堂(Tax Havens),幾乎都啟動了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s)的施行,包含:英屬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馬紹爾、安圭拉...等國,均開始施行相關規範,其中,又以台商常用的維京群島、開曼,特別受到關注;然而,歸納各國經濟實質法的規範來看,其共同的交集,幾乎都著重在【相關組織】進行【相關業務】,必須符合【經濟實質的態樣】。
其中,又以是否從事相關業務(Relevant Activity),可說是最重要的關鍵之一。所謂的相關業務,大致上,區別為九大類,包含:
1.銀行業務
2.保險業務
3.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4.租賃融資業務
5.總部業務
6.船舶業務
7.控股業務
8.智慧財產業務
9.配銷與服務業務
意即,只要是相關組織(包含租稅天堂的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有從事以上九大相關業務,均要通過經濟實質測試,以確認符合經濟實質態樣。
特別是配銷與服務業務(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類別,許多台商以紙上公司進行國際貿易、國際服務,其是否就符合此類業務範疇,而必須進行經濟實質測試,且必須佈局經濟實質安排呢?事實上,配銷與服務業務的業務範疇,是有明確定義的。
基於避免稅基侵蝕與掏空的事實發生,也為避免造成他國的稅務損失,當IBC公司與集團內的他國關係企業交易往來時,即必須進行經濟實質測試。換言之,並非所有IBC公司的國際貿易運行,都符合經濟實質法的配銷與服務業務的定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才是範圍內(Scope In)的相關業務行為:
1.與關係企業(Foreign Group Company or Foreign Affiliates),從事交易
2.交易內容為採購、銷售,或為串接業務所做的服務(Purchasing、Reselling、Services for Connecting Business)
是故,若台商所使用的租稅天堂IBC公司,其所運行的國際貿易業務,並不符合以上相關定義的話,並不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的對象,意即相關業務範圍外(Scope out)的組織,恐不需太過擔憂租稅天的經濟實質法衝擊。
但台商所使用的IBC公司,仍需符合實際管理處所(PEM)之所在國的相關法規與納稅義務,這才會是應該注意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