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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報稅:受僱醫師、合夥醫師所得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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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院所的醫師,在領取報酬時,應依醫師個人與組織之間的關係,歸類相關報酬;而醫師的報酬,約可區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收入』兩大類。

一、醫師於聘僱關係下的勞務報酬:
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於薪資所得,包含
(一)類別:薪資所得
(二)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三)特徵:醫師與診所或醫療院所之間存在聘僱關係,故受診所或醫療院所指揮,不負診所營運的盈虧責任,並按聘僱合約與績效計算報酬之醫師,為受僱醫師
(四)依據: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


二、醫師於實質合夥下的所得報酬:
實質合夥下的醫師,所得包含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合計兩項
(一)類別:薪資所得
1.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定額扣除,有限額
2.特徵:已於聯合執業合約中,約定薪資所得
3.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18
(二)類別:執行業務收入
1.扣除:可依部頒費用率或帳載核實數,扣除必要支出
2.特徵:合夥醫師乃實質出資且共同營運,一起承擔相關成本與支出,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盈餘,故包含:診所或醫療院不具雇傭關係之負責人,或聯合診所個別開業醫師適用
3.依據: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

由此可知,並非診所或醫療院所其給付醫師的報酬,均為執行業務收入;雖然,執行業務收入可扣除的支出,較薪資特別扣除額多,但相關解釋函令,均有限縮其認定上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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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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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17    出處:www.unicore.url.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