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股行庫不得提供客戶資料供美國查稅 立院財委會決議通過 1001020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9)日通過決議表示,美國與臺灣尚未簽署租稅協定,
並沒有義務提供在雙重國籍客戶的帳戶資料給美國政府查稅,因此,除要求
政府八大公股行庫不得提供客戶相關個人資料給美國政府,也要求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名寫信請美國儘速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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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委指出,美國政府將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要求我國銀行
業提供具有雙重國籍臺灣客戶帳戶,而美國政府並未與台灣政府協商,就要
求在美設有分支機構的台灣金融機構,須配合提供雙重國籍客戶海外帳戶資
料,該舉動已經侵犯我國主權,政府應拒絕。還有立委認為,FATCA 已經侵
害到銀行客戶的權益,財政部所屬八大公股行庫,應帶頭拒絕提供客戶相關
個人資料給美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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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財政部長表示,美國與臺灣間沒有租稅協定,所以公股銀行沒有義務
配合提供客戶相關個人資料,而且政府機關及銀行本來就有義務保護國人帳
戶資料的隱私,因此支持八大公股行庫應拒絕提供客戶相關個人資料給美國
政府的相關提案。另外,也表示,財政部並非金融監理主管機關,金融資訊
究竟是否應提供給美國,金管會已著手處理因應,而涉及課稅主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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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 條規定,是為了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
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蒐集、
處理或利用,依同法第5 條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的目的具有
正當合理的關聯。同法第21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有涉
及國家重大利益或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未有完善法規,造成有損當事
人權益等情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
※相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21 條
˙94 年判字第 133 號˙92 年簡字第 337 號
˙法律字第1000019245 號
˙法律決字第0970005053 號
˙論個人資料保護標準之全球化
˙陸資銀行將可合法使用個人信用資料民間團體要求立法規範並建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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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02-03 出處:海森驗證講師:甘德清